各省轄市政府、濟源示范區(qū)管委會食品安全委員會:
《河南省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評價與管理辦法》已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。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貫徹執(zhí)行。
2021年7月9日
河南省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評價與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是食品安全省建設的基本抓手,是督促地方黨委、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責任、提升基層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。為規(guī)范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的評價與管理工作,參照《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縣(市、區(qū),含功能區(qū),下同)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工作。
第三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包括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(市、區(qū))和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(市、區(qū))。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(市、區(qū))是食品安全狀況持續(xù)良好,根據(jù)評價標準,經過綜合評議達到優(yōu)秀,能夠在全省發(fā)揮示范引領作用的縣(市、區(qū))。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(市、區(qū))是根據(jù)評價標準,經過綜合評議達到基本標準的縣(市、區(qū))。
第四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工作,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堅持人民為中心的發(fā)展思想,遵循黨政同責、科學統(tǒng)籌,政府主導、部門聯(lián)動,預防為主、產管并重,多元參與、社會共治,改革創(chuàng)新、引領提升的原則,落實“四個最嚴”要求,完善食品安全現(xiàn)代化治理體系,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(jiān)管能力,提升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保障水平,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、幸福感和滿意度。
第五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(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)統(tǒng)一部署,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(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)健全工作機制,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。各省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(以下簡稱市級食品安全委)負責所轄區(qū)域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推薦、初評初審、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第六條 鼓勵各縣(市、區(qū))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(chuàng)新食品安全監(jiān)管工作和創(chuàng)建的新方法新路徑,形成各具特色、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,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。
第二章 評價標準
第七條 堅持問題導向和創(chuàng)新驅動,以群眾滿意和社會認可為目標,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,依據(jù)《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》制定《河南省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評價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評價細則》),用于對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的評價!对u價細則》可根據(jù)實際需要進行調整。
第八條 《評價細則》圍繞食品安全狀況、黨政同責、全程監(jiān)管、企業(yè)主體責任、能力建設、社會共治等方面設置量化指標,增強評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。
第三章 評價程序
第九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包括申請創(chuàng)建、開展創(chuàng)建、申請驗收、省級驗收、命名授牌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
第十條 申請創(chuàng)建。具備條件的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可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自愿向所屬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創(chuàng)建申請。申請材料包括:申請報告,近兩年食品安全整體情況及亮點工作,創(chuàng)建工作實施方案,創(chuàng)建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。
市級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請后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,根據(jù)工作實際,確定本地區(qū)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推薦名單,并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推薦。推薦材料包括: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的推薦意見,被推薦的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況,申請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提交的材料等。
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審核確定創(chuàng)建名單。
第十一條 開展創(chuàng)建。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應按《評價細則》和規(guī)定時限要求,建立健全創(chuàng)建工作組織領導機制,加大投入保障,落實部門責任,積極組織開展創(chuàng)建工作,切實解決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難點問題,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。
市級食品安全委應當對創(chuàng)建工作加強日常指導,推進各項工作落實。
第十二條 申請驗收。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,完成自評,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向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評價驗收申請,申請材料包括: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申請驗收的報告,創(chuàng)建工作自評報告,通過創(chuàng)建解決本轄區(qū)影響食品安全主要問題情況等。
市級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請后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(主要是材料審核和實地查看),對初評合格者以市級食品安全委名義,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提出推薦驗收申請。申請材料包括: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的推薦驗收申請和初評報告,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提交的申請材料等。
被省確定為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創(chuàng)建單位后,2年內未提出評價驗收申請的,視為自動放棄創(chuàng)建資格。
第十三條 省級驗收。每年組織1~2次。省級驗收工作原則上自接到驗收申請后3個月內完成。
。ㄒ唬┓駴Q項評估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核查年度發(fā)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輿情事件情況;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驗收縣(市、區(qū))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和創(chuàng)建支持率、知曉率調查。任何一項達不到《評價細則》要求即終止該縣(市、區(qū))驗收。
。ǘ┦称钒踩u價性抽檢。對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,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方案,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。抽檢品種側重于食用農產品、散裝食品、餐飲用具等,地域重點為城鄉(xiāng)結合部、鄉(xiāng)村。評價結果以一定權重納入綜合評估。
。ㄈ┵Y料審核。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,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,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將《評價細則》明確的相關資料上傳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關成員單位,組成資料審核組逐項審核打分。
(四)實地驗收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關成員單位,組成實地驗收組,對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,按照《評價細則》進行實地驗收。實地驗收采取與黨政負責人談話、聽取匯報、現(xiàn)地檢查等方式進行,F(xiàn)地檢查點位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,F(xiàn)場驗收實行組長負責制,組長對現(xiàn)場驗收結果負責。
。ㄎ澹┚C合評議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根據(jù)資料審核、實地驗收等情況,對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作出綜合評議,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建議名單。
。┥鐣。將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建議名單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。公示期間收到的相關問題,交由所在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組織研判,提出處理意見。
第十四條 命名授牌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將通過社會公示的擬命名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審批,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對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命名授牌。
第四章 動態(tài)管理
第十五條 復審。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每3年復審一次,于下一評價周期到期后6個月內,按照以下程序完成:
。ㄒ唬┥暾垙蛯。命名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,完成自查,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,向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復審申請。申請材料包括: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申請復審和自查報告等。
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在下一評價周期到期后未提出復審申請的,視為自動放棄。
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(市、區(qū))提出復審時,根據(jù)建設情況可申請驗收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(市、區(qū))。
。ǘ┦屑壋鯇彙J屑壥称钒踩拥缴暾埡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(主要是材料審核和實地查看),對初審合格者以市級食品安全委名義,通過“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(tǒng)”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提出推薦復審申請。申請材料包括:省轄市食安委的推薦復審申請和初審報告,創(chuàng)建縣(市、區(qū))提交的申請材料等。
市級食品安全委應督促所屬提出復審的縣(市、區(qū))按時上報近三年《評價細則》中所要求的資料,并做好初審工作。
。ㄈ┦〖墢蛯彙N械谌綑C構對申請復審的縣(市、區(qū))開展?jié)M意度測評。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組成復審工作組,通過明查暗訪、資料審核等方式,對照《評價細則》對推薦復審縣(市、區(qū))開展復審,結合日常監(jiān)督檢查情況提出復審意見。復審意見通過政府官網(wǎng)、新聞媒體等在全省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公示后,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提出繼續(xù)命名的建議名單。
。ㄋ模┡鷾拾l(fā)布。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準后,公布繼續(xù)命名的縣(市、區(qū))。
第十六條 獲得“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”命名的縣(市、區(qū))要持續(xù)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,每年對照《評價細則》進行自查。自查情況通過政府官網(wǎng)、新聞媒體等在本縣(市、區(qū))范圍內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相關自評情況,報送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。
第十七條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每個評價期內對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至少組織1次以暗訪抽查為主、以《評價細則》為標準的跟蹤評價,復審時組織1次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。
市級食品安全委負責對所屬省級食品安全縣(市、區(qū))的跟蹤評價,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跟蹤評價情況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。
第十八條 發(fā)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可以直接或責成市級食品安全委查明情況,責令整改,對于整改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嚴重缺陷的,進行約談。
。ㄒ唬┊?shù)厝罕娛称钒踩傮w滿意度低于80%的;
。ǘ⿲φ铡对u價細則》工作出現(xiàn)明顯下滑的;
。ㄈ┌l(fā)生社會普遍關注食品安全突發(fā)事件,未及時有效處置,經核實負有較大食品安全監(jiān)管責任或管理責任的;
。ㄋ模┌肽陜冗B續(xù)發(fā)生2次或一年內發(fā)生3次以上一般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;
(五)群眾集中反映的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;
。┦≌称钒踩k認為其他需要整改的。
第十九條 發(fā)生下列情形之一,經核實確認,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準后,撤銷其命名:
。ㄒ唬┌l(fā)生重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;
。ǘ╇[瞞、謊報、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;
(三)弄虛作假、干擾評價工作的;
。ㄋ模┌l(fā)生農藥獸藥殘留超標、非法添加、校園食品安全等事件,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、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;
(五)其他需要撤銷命名情形的。
被撤銷命名的縣(市、區(qū)),三年內不接受其創(chuàng)建申請。
第五章 結果運用
第二十條 獲得“省級食品安全示范(達標)縣(市、區(qū))”命名的縣(市、區(qū)),應當作為地方黨委、政府年度績效考核,以及文明城市、衛(wèi)生城市、社會綜合治理等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(jù),有關地方和部門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、資金時,優(yōu)先予以支持。
第二十一條 獲得命名的示范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,對創(chuàng)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表彰獎勵。
第六章 評價紀律
第二十二條 創(chuàng)建和已命名的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、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對自查、初評初審結果的真實性、準確性負責。對弄虛作假、敷衍塞責或造成不良后果的,按規(guī)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。
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價評議應符合相關的行業(yè)標準、規(guī)范和操作指南,對所提供的調查結果的真實性、準確性負責。地方黨委、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(shù)據(jù)、資料等情況,主動配合開展工作,確保評價驗收和復審順利進行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