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進口貨物及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海關征收滯報金的決定不服,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,但必須先交納滯報金。該項規(guī)定不適用《海關法》第五十三條。海關總署于1992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《海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》,對申請復議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規(guī)定。
《實施辦法》規(guī)定,海關受理的三種情況的復議申請:(1)對海關給予行政處罰不服而提出復議申請的;(2)同海關發(fā)生納稅爭議的;(3)對海關的某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。
海關對復議申請的管轄權按下列原則予以規(guī)定:(1)不服海關行政處罰申請復議的,由申請人選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或上一級海關管轄。申請人同時向有管轄權的兩個上下級海關提出復議申請的,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管轄;申請人先后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上下級海關提出復議申請的,由最先收到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管轄。(2)同海關發(fā)生納稅爭議申請復議的,由作出引起該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管轄。(3)對海關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,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管轄,(4)對海關納稅爭議復議決定個服再申請復議的,由海關總署管轄。(5)對海關總署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個服申請復議的,由海關總署管轄。
復議申請人,應按有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申請復議的范圍、期限和條件申請復議并按規(guī)定遞交復議申請書。
海關復議機關應對復議申請嚴格審核,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決定。對符合有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復議申請,復議機關應予受理,個得拒絕。對不符合規(guī)定的申請,可視情況分別作出不受理、暫不受理、視為未申請和告知當事人到其他有關部門申請復議等決定。
復議機關對夏議申請決定受理,應制作受理決定通知申請人;決定不受理或視為未申請,均應制作復議申請裁決書并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。
海關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制度。具體程序是:海關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付本發(fā)送被申請人。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付本之日起十日內,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、證據(jù)和答辯書。復議人員應認真審閱復議材料,進行調查研究,核實并收集證據(jù),必要時有權要求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(jù)。在此基礎上,復議機關根據(jù)《復議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分別作出維持、補正、限期履行職責、撤銷、變更、貪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決定。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,應按規(guī)定制作復議決定書。
復議申請人如果對海關復議決定不服,可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和復議案件的性質分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除此之外,海關行政復議書一經(jīng)送達當事人即發(fā)生效力。
復議決定一經(jīng)生效,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應認真履行。如果復議申請人不履行已經(jīng)生效的復議決定,海關或復議機關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,或由海關依法強制執(zhí)行。